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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12)
(3)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广州市(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SB011(2011年版))的附件:
①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②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③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
(4)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5)关于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扣除分包营业额问题
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位,凭以下资料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承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三)承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
(四)承包单位开具的建筑劳务价款《建筑业统一发票》。
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