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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19)
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1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2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1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1年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预收账款 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万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3)登记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300万
应收账款 1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
(5)提取收入税金:
借: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54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4万
(6)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万
贷:工程施工 2700万
“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表面原因是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问题所致,实质上是社会诚信程度下降的体现。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与实际结算的工程款往往不符,加之其他各种因素,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及时结算或结算后又不付款等,结果是纳税人在按会计制度或税法的规定在确认收入后却无力支付税款。比较而言,“实际结算法”结算的工程款为发包方所认可,对企业的现金流有所保证,也可以相对及时地解缴税款,这也是其流行的主要原因。
3.垫资施工
施工企业往往只记成本而不确认收入,年终是亏损的,这样就会存在涉税风险。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预收款的为收到预收账款的日期;(2)有合同约定日期的按合同约定;(3)没有合同约定的,为工程完工竣工结算日。
如果是垫资施工且跨年度完工的,要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可计提营业税,待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或完工时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