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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时间:2012-04-10  点击: 来源:未知

    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设有一个二级机构甲分公司,2012年在异地设有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和B,甲分公司在异地设有管理的项目部C.A项目部不独立核算,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B和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2012年一季度总公司共取得利润2000万元,其中甲分公司取得利润1000万元,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取得利润 500万元,项目部B取得利润400万元。该建筑企业是实行查账征收,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假设以前年度无可弥补亏损。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甲分公司二级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B项目部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但是作为总公司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B项目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也可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虽然可以分开核算。但C项目部是二级分支机构下属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甲分公司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A项目部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不独立核算也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机构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异地设有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和B,但B项目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A项目部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500×0.2%=1(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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