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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3)
(2)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499×25%= 124.75(万元)
(3)甲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60%=149.7(万元)
(4)B项目部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40%=99.8(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相应的栏目。
风险提示
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都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二级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不能提交有效证明,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后果是:其一,各自盈亏不能相互抵补;其二,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产生的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总机构仍须将其纳入总机构财务会计核算缴纳税款,按上述方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面临重复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