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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
“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0×25%=500(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纳所得税额”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每月或季度为一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这里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当是“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也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而不是“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除“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和”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之后为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0-1=49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没有减项“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因此,汇总纳税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则不能减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后,其他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数额,由总机构按全部应预缴税款的50%计算确定后,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知给各分支机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假设甲分公司、B项目部分支机构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60%、40%.
计算划分各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1)总机构就地入库499×25%= 124.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