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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十二种情形(3)

时间:2013-08-22  点击: 来源:未知

  房地产抵押典当不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的抵押(权属未变),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如冀地税函[1995]53号第四条规定,由于房地产在低押和典当期间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出典人虽然取得了一定收入、但这种收入是需要偿还的,因而,对于抵押、出典的房地产在抵押、出典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期满后,视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是否变更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产权没有变更的不予征税。对于将抵押或典当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抵债的,则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可享土地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明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明确,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等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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