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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的征税围在公告下发前,整体产权转让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分立主要依据是《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部分转让实物资产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等,以上文件内容分散,且是对个案涉税事项的批复,其精神实质很难理解,实务中很难操作。公告对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的征税围问题给予了明确。该政策的出台进一步降低了资产重组税收负担,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所规定的“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为更多企业资产重组打开了方便之门。
企业资产重组的含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在《公司法》中,对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理解。而资产收购,公司法中没有规定,财税[2009]59号给出的定义是,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五条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也就是说,实质经营性资产应该是一组能够独立、连续的产生经济利益的资产组合,比如分公司的整体资产。按照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重组是非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那么,资产收购业务涉及资产交易,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交易,受让企业为获得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经营控制权而发生的资产交易,是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涉及产权变更的,则又涉及法律结构的交易。有区别的是,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资产收购与普通资产交易没有本质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而增值税、营业税处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及近期发布的51号公告又有新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