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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 (2)
资产重组营业税规定
在51号公告中资产收购作为企业重组的一部分,并未如企业所得税一样有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而是强调“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表达口径一致。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即13号公告和51号公告结合来看,可以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既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从新政策规定中可以明确:企业重组过程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以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其实质当属于股权转让。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虽然不属于股权转让,但排除在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外,比如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必然涉及到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一并分立。一个企业将一个核算单位转让出去,也存在同样问题,例如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先后在广东、山东、安徽等地成立了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成品油管道运营管理工作,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拟将上述8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规定:“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将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属于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上述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也称之为“产权整体转让”。还有公司部分产权置换的行为,以部分资产划转其他企业换取股权,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所规定:“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先后将鞍钢第一炼铁厂、鞍钢大型轧钢厂、鞍钢第一初轧厂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划转给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调整属于企业重组改制,资产重新划分,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