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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 (3)
时间: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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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51号公告和13号公告与之前规定相比有重大突破和利好。但如果只是实物资产的转移,则不符合不征税规定,这种转让行为理解为普通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照章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照章征收营业税。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转让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不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关联的债权、债务和转让实物资产应属于绑在一起的,并非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且劳动力的转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职工应和转让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受让单位则应和该部分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资产重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比如“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产重组是非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因此,资产重组在会计处理中转让企业转让所得属于利得而非收入。资产重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应区分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