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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新政变化点(2)
时间: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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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四、企业出售
4号文件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175号文件相比,4号文件强调国有、集体企业必须“整体”出售方可享受契税减免,国有、集体企业转让部分资产不适用上述减免税规定。所谓整体出售,是指转让国有、集体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出售后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行为。在执行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已经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第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其实质仍然是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出售产权的行为(注:出售产权,被出售企业法人无须注销);第三,上述规定对“买受人”未作限制,即符合条件的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均可享受上述减免优惠。
五、企业破产
4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175号文件相比,4号文件取消了对“企业注销”减免契税的规定。对于企业破产,债务人往往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给予契税优惠是必要的。而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属于正常行为,理论上并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对债权人承受注销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无需给予契税优惠。4号文件有效堵塞了175号文件存在的漏洞,防止了税收流失。
六、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划转
4号文件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与175号文件相比,4号文件的变化是将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纳入“免征”契税的范围,而175号文件规定为“不征收契税”。
七、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4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与175号文件相比,4号文件的变化主要有三点:一是取消了“无偿”划转的限制。过去征纳双方对什么是“无偿”划转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赠与”形式才属于“无偿”划转,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不会产生实际意义上的收益和损失,即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有形式的资产划转(包括出售、抵债、赠与、调拨等)都应当理解为“无偿”划转。4号文件显然支持了后一种意见,即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各种形式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均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二是取消了“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限制,即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均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三是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纳入“免征”契税的范围,而175号文件规定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