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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新政变化点(3)
时间: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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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企业转让100%股权、变更法人,原企业资产含有房产、土地,变更法人后的企业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公司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受了企业5%的股权,同时公司名称也因此变更了,请问企业的土地、房屋更名时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我本人同时拥有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现将在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土地房产作为资本投资进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以上的规定不要征收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A公司注销,B公司存续。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变更至B公司名下,B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