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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应统筹规划(4)

时间:2013-02-18  点击: 来源:未知


  方案三:

  化工公司吸收合并树脂公司,树脂公司法人注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适用条件,树脂公司不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与方案二类似,交易双方采取现金等非股权支付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树脂公司应就净资产增值600(400+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交所得税=600×25%=150(万元);采取股权支付,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交易双方可以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化工公司接受树脂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树脂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化工公司承继,树脂公司少数股东取得化工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树脂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假设在方案一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化工公司支付对价3800万元,其中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3300万元、计税基础为2780万元,现金支付500万元。那么,树脂公司应确认“现金支付”部分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500/3800=52.63(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2.63×25%=13.16(万元)。树脂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调整为:3400-500+52.63=2952.63(万元),化工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780+500=3280(万元)。

  上述三个方案,树脂公司流转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表:(见附件)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方案一属资产出售行为,税负最重;方案二与方案三比较,流转税相同,所得税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别性税务处理而不同,若所得税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负担为“零”,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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