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0-01-26 11:29

 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的号召下,我国就已经制定并且执行了一系列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体系。总结起来,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从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类是从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类是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优惠政策。分别列举如下:

     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 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3条 】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1条 】
    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8条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 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 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4条 】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管理部门审核 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5条 】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研发机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23条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 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 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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