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应符合哪些条件(3)
同时,根据为鼓励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进一步明确: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这就是说,除所有权转让外,对于技术使用权转让中,只有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转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同时,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防范企业避税行为,111号文还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技术转让合同须到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的规定: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这里要注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合同的认定部分已经提到到省级以上的科技、商务部门,省级以下的科技、商务部门的认定将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定。 同时,111号文进一步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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