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实施CDM项目所得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6-02-18 15:50
案例

  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员在尼龙化工公司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查明该公司是一家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同时享受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项目的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查对,该公司CDM项目自2008年投入使用并发生二氧化碳减排量转让业务,但实际收到减排量转让收入款项是在2009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代理人员提出了5个问题:

  1.财税[2009]30号文件提到,“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时限指收入发生时间还是实际收款时间?如是发生时间,应从2008年起至2010年为免税期,2011年起至2013年为减半征税期,则该公司2011年应减半纳税。如果是实际收款时间,则应从2009年起至2011年为免税期,2012年起至2014年为减半征收期,则该公司2011年不能减半纳税。

  2.该公司是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那么,该公司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税率应按多少计算?是按15%税率减半计算?还是按25%税率减半计算?

  3.根据财税[2009]3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这里分摊期间费用应按什么标准分摊?分摊期间费用是否需要调整账务

  4.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征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5.CDM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如何计算?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分析

  1.关于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时限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因此,该公司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时限应从2008年实际发生年度算起,不能从2009年实际收款年度算起,该公司应从2008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从2011年起减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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