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2016年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意义重大。新的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落实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该《意见》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章,包括:(一)总则;(二)组织与实施;(三)认定条件与程序;(四)监督管理;(五)附则。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罚则”调整为“监督管理”,更加符合政府部门的角色和定位,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变;其中,与企业最为息息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高新认定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国家政策。新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在201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更加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正在深层调整,优化产业升级迫在眉睫,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中小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二是针对实际认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新办法在核心知识产权上认定上取消了“独占许可”类型,针对“弄虚作假行为”、“偷骗税”、“质量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加上了“严重”、“重大”限定语。其原因在于,“独占许可”在近年的实际管理中,被企业滥用,监管困难,一些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而享受了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要求。另外,对于原“取消高新资格”的四种情形,界定过于僵化,偷税金额从数百元到数亿元,“一刀切”处理,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需要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三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面临的违规成本将升高。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高新大检查的合乎逻辑的延续,这无疑对高新资格维持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提高自身合规性。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企业切不可大意。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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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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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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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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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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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条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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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一条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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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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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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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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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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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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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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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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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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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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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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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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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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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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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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