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2)
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未来技术发展方面,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6大技术领域。即:电子与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具体项目可参考科技部火炬中心编制的《国家火炬计划"十五"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及项目指南》。
2.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异议。
项目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指其技术在申报时,属国内先进或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项目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指项目的技术成熟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经过中试。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2)已通过产品(样机、样品)鉴定。
(3)有省级以上权威检测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检验证书),并有用户意见报告(或产品销售合同)。
对于特殊行业,药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农药、化肥要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要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能源、化工等易遣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要有环保合格证明。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能源与原材料能保证供应。
5.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具有较强的整体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项目实施所需的自有资金能足额按时到位。
二、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2.项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能形成较大的经济规模。项目达产后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利税率在20%以上,项目产品能出口创汇。
3.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项目的技术来源应以自主开发为主;对于引进项目,则要求企业有足够的消化、吸收、提高及创新能力;对合资企业,则要求企业有足够的消化、吸收、提高及创新能力;对合资企业,则要求中方占有51%以上的股份。
4.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必须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同时也是地方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地方经济中起支往作用,对同行业或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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