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整事项

时间:2011-02-28  点击: 来源:未知

 所得税科目是年度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的科目之一。关注的内容主要是对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准确反映企业本年度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帮助企业正确核算相关的成本费用。做好所得税科目的审计,有利于企业依法纳税,确保税收及时足额的入库;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也能减轻注册会计师自身的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目前,有一部分企业(主要是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更多的企业实行其他的会计制度。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相比更加谨慎和稳健,因此所得税审计时应关注的调整事项也就更多。下面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总结出来的一些体会,供各位同仁参考。

  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工资及三费支出。根据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办法扣除,包括限额计税工资、两率增长效益计税工资和提成计税工资。审查企业计入相应科目的实发工资,如超过规定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业务招待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和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应按规定的比例扣除。目前比例为,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下部分按5‰扣除,1500万以上的部分按3‰扣除。外资企业有两种扣除标准,一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一样;另一种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下部分按10‰扣除,500万以上的部分按5‰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3)广告费支出。依扣除办法和2001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4)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如果是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超标列支的利息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5)坏账准备。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只能按规定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收回以前年度作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