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整事项(5)
时间:2011-02-28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8)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以往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估计,发货时将不会发生退货部分确认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如果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不确认收入,待退货期满时再确认收入。按税法,附条件的销售是属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销售当期应全额确认为收入,待以后实际退货时再按退货发票上注明的退货金额冲减退货当期收入。若企业将可能退货部分或全额均未确认为收入,审计时应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方式的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这种方式的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如果以后购回的价格大于原售价,则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按税法,销售与购回应按两个过程进行核算,销售时作为收入入账,购回时作为商品采购处理。若企业当期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则审计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购回计提的费用也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现金短缺与不能收回的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税法,现金短缺与不能收回的银行存款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核准才可在税前列支,如未经核准,审计时应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
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新四项准备的冲回。《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将冲回的新四项准备计入当期收益。按税法,计提时未入收益,冲回亦不必作收益,可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
(2)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而按税法,应收票据可以计提坏账,计提比例为5‰,审计时可对企业年末的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金,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以前年度一次摊销的开办费。在摊销当期调增了应纳税所得,在以后属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