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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整事项(3)

时间:2011-02-28  点击: 来源:未知


  (20)回扣。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量,经常会给购货方一些回扣。按税法,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1)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计提的上述准备均不得有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2)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按税法,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3)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发放的工资。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超标的工资费用,如果当期未发放,对超过实际发放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据实扣除。

  (24)已提未缴的养老金、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上述已提未缴的费用应在申报期同缴纳,逾期未缴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5)股票股利。企业收到股票股利一般计入长、短期投资科目,未作收放处理,股票股利应作红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26)包装物押金。一般企业当年收到的包装物押金不纳税,收到的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则应纳入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27)其他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税法,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按税法,国债利息收入可以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应将其从收入中调减。

  (2)技术转让收益。按税法,企业技术转让收益及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3)治理三废收益。按税法,企业治理三废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税所得。

  (4)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按税法,盈利企业如果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5)上年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非常损失本年获税务机关批准的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发生非常损失的当年不一定能来得及申报(如年末盘点)或获得税务机关批准,而会在下一年度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这样在损失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在下年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6)亏损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未来五年内进行弥补,不过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亏损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准的亏损,二是弥补期限只能是未来五年,不管这五年是盈是亏。

  (7)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果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与企业本身一致,则分回的利润不用补税,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如果联营企业适用的税率低于企业本身,则应按适用税率差额进行补税。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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