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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3)

时间:2011-03-14  点击: 来源:未知

  2007年6月某企业(实行新准则)将100000元的车辆购置附加税一次性计入了当期管理费用。在2008年3月税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发现了此问题,并进行了纳税调整。将100000元进行纳税调增,同时本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9500元[100000×(1-5%)/5×6/12]进行了纳税调减。假设企业只有这一个纳税调整事项,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企业按税后利润10%计提盈余公积。企业已按会计利润计提了应交所得税,如果把此事项当作一项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那么企业汇算后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2008年的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9500)×2522625

    利润分配(100000-9500)×8%×90% 6516

    盈余公积(100000-9500)×8%×10% 7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9500)×33% 29865

  2.如果该企业不对此项资产中途处置,在对2008-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各年应调减所得额为19000元(即当年可计提的折旧额[100000×(1-5%)/5],2012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调减所得额为9500元[100000×(1-5%)/5×6/12],各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各年调减所得额×25%)

  各年累计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9000×4+9500)×25%=21375元

  3.截止到该资产提足折旧时,企业账面上“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有借方余额1250(22625-21375)元,这部分余额在该资产处置或报废时方可转回。

  此种方法涉及纳税调整的时间较长,容易出现某一年度漏作纳税调整的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未实行新准则,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不设“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直接调整利润分配,该项调整不体现在账面上,更容易出现此种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把这一问题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2008年按更正会计差错处理,直接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车 100000

    贷:累计折旧(2007年度计提的折旧额)9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9500)×33%] 2986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0-9500)×(1-33%)×90%] 54571.50

      盈余公积[(100000-9500)×(1-33%)×10%] 6063.50

  采用这种方式处理,并不会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也可以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直接在税前扣除,不用在以后逐年进行纳税调整,简化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同时也减少了税务师事务所汇算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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