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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啤酒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2)
2、构建及时退押流程。目前啤酒企业为增强竞争力,一般由客户交付啤酒包装物押金,啤酒企业提供包装物给客户周转。对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8]228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以上三份文件表明,啤酒企业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未退既要征增值税,也要征所得税。目前一个二十万吨的啤酒企业包装物押金一般在0.8亿左右,有些企业采取每年一次换票来消除不合理税赋,但往往兴师动众,不胜其烦,而且由于客户不会完全按企业要求办理,一般会有10%以上的押金逾期,据此计算应交税金将达到300万以上。事实上单纯换票并不一定被税务机关认可,因为正常的退押必须伴随收回包装实物票的过程。目前啤酒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基本上都实现了ERP管理,但在包装物押金和包装实物上仍模拟手工习惯实行单据式管理。如果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实物在ERP中全部实行帐户管理,客户不再手持一张张押金和包装单据,而是一本类似银行存折的帐本,客户在每次归还包装时,由系统自动将客户的押金和包装物实物进行核对后退付,然后根据客户需要立即重新开押,并在客户存折帐本上打印退开记录,每月ERP系统根据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打印退押及上押报表,财务部门据此进行帐务处理以供税务部门检查。只要客户归还包装,就会自动完成真实的退押流程,彻底解决了企业面临的困境。对客户超过一年仍没有包装实物退押的,企业应通过与客户的合同予以规范,将这种情况下的包装物销售给客户,将包装物押金结转收入后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种作法不仅减少了不合理税收负担,而且严格了财务管理。
3、调整返利支付方式。随着啤酒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往往通过向经销商支付大量返利来稳定销售渠道。为提高经销商积极性,返利一般与经销商完成的销量挂钩。每月终了,财务部门按返利政策计算提取销售折扣,然后结算给客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发[1997]472号 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这表明这种事后支付的折扣,不能抵减收入少交增值税,同时要交所得税。为消除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必须对返利流程进行改进,具体办法如下:月末根据经销商的销量计算出应返利金额,并将其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客户以后购酒的返利额度,同时在系统中设定每种啤酒的单瓶最低开票单价。设定最低单价的目的是保证销价不致过低而导致税务部门重新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单瓶最低单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价+消费税)×(1+成本利润率),啤酒的成本利润率为5%。客户每次开票时享受的折扣额度等于剩余的返利额度减去购酒数量乘最低开票单价,折扣额度通过此办法扣完为止。由于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因此可以同时减少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单价下降,还可能使吨酒销价在3000元以上的品种销价降至3000元以下,从而享受到降低30元消费税的好处。对于返利动辄过千万的大型啤酒企业,一年可节约税收40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