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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啤酒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3)
4、实物折扣货币化。啤酒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经常出台买几送几的促销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法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折扣销售是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减收入,少交增值税。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下面我们用实例分析企业的促销活动。假定某啤酒企业每瓶啤酒不含税销售价2元,成本1元,每件12瓶,客户购100件酒。A 方案对客户实行买一件送一瓶,企业按1200瓶开发票,发票中价税合计2808元,另给客户赠酒100瓶。B方案对100件啤酒给予每件2.34元的折扣,折扣只能按原价全部购酒,企业开票时销售数量为1300瓶,发票第一行反映价税合计金额为3042元,第二行为红字反映价税合计234元,发票最终的价税合计金额为2808元。
客户利润对比:
A方案客户实际购酒数量=100×12+100×1=1300瓶,客户支付总金额=2×100×12×1.17=2808元;
B方案客户实际购酒数量=100×12+100×2.34÷(2×1.17)=1300瓶,客户支付总金额=1300×2×1.17-100×2×1.17=2808元。
两种方案对客户而言没有区别。
假定AB两方案吨酒销售额均超过3000元,按250元/吨换算后每瓶应征消费税0.1元,啤酒企业利润对比:
A方案啤酒企业利润=2808÷1.17-2×100×0.17-1300×1-1300×0.1=936元
B方案啤酒企业利润=2808÷1.17-1300×1-1300×0.1=970元
B方案比A方案增加利润34元,由于B方案单价较低,可能还会享受到单价下降到3000元以下,消费税仅按220元/吨标准征收的利润。A方案因为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部分还须计算所得税。
5、主辅分离节税法。啤酒企业为方便客户,一般都成立了内部的运输机构帮助客户运输,对于这种混合销售的情况,收到的运输费应视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企业如果将运输机构单独注册为运输公司,然后按前述规定操作啤酒运输,原来按17%征收增值税的运输费就可以改征3%的营业税。运输企业单独出来后,会增加注册年检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同时还会丧失购进的汽车油料、配件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机会,该方案要求运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效益。因此,企业只有通过详细计算对比后方可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