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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结账七大税事:扣除项目处理要细之又细
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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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尤其是涉税事项的调整更应特别关注,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一、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要细之又细
年底结账,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处理一向都是十分花精力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方面也比较多。
税务罚款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预提、待摊会计处理。
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所得税中可以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一、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要细之又细
年底结账,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处理一向都是十分花精力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方面也比较多。
税务罚款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预提、待摊会计处理。
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所得税中可以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