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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资产损失案例分析
时间: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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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案例
甲企业2012年3月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应收货款100万元。A公司因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货款。甲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企业减除10万元债务。A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甲企业在账面上记载应收A公司款项10万元。7月,甲企业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应收货款80万元,因商品有瑕疵,双方产生纠纷,B公司不肯支付货款。近日,甲企业与B公司协商后达成协议,将原货款减除20万元,B公司付款80万元,甲企业账面上因此产生应收B公司款项20万元。甲企业上述两笔应收款项,能否确认资产损失?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把企业资产损失的证据,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案例中,甲企业应收A公司10万元货款,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资产损失范围,同时取得法院判决书的外部证据,可以确认损失。应收B公司20万元货款,虽有双方确认的协议,但从证据的性质来分析,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说的企业内部证据,而第二十二条所说的“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是应收款项原始发生时的计税金额证明材料,因此仅凭甲企业与B公司达成的协议,确认资产损失依据是不充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来分析,甲企业减除B公司20万元应收货款的情形,属于销售折让行为。甲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
甲企业2012年3月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应收货款100万元。A公司因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货款。甲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企业减除10万元债务。A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甲企业在账面上记载应收A公司款项10万元。7月,甲企业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应收货款80万元,因商品有瑕疵,双方产生纠纷,B公司不肯支付货款。近日,甲企业与B公司协商后达成协议,将原货款减除20万元,B公司付款80万元,甲企业账面上因此产生应收B公司款项20万元。甲企业上述两笔应收款项,能否确认资产损失?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把企业资产损失的证据,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案例中,甲企业应收A公司10万元货款,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资产损失范围,同时取得法院判决书的外部证据,可以确认损失。应收B公司20万元货款,虽有双方确认的协议,但从证据的性质来分析,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说的企业内部证据,而第二十二条所说的“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是应收款项原始发生时的计税金额证明材料,因此仅凭甲企业与B公司达成的协议,确认资产损失依据是不充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来分析,甲企业减除B公司20万元应收货款的情形,属于销售折让行为。甲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