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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资产损失案例分析 (3)
时间: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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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3年以上”与“债务重组”的应收款确认资产损失,证据确认要求不同,前者不需要对方确认收入的资料。于是纳税人有选择的权利。本来一项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收账款,要“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的证据,在实践中一般难以取得,确认资产损失较困难,但“3年以上”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因而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此条确认损失。
建议
为帮助企业避免上述税务风险,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其次,应有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13号令已作废,应考虑在相关文件中保留类似规定;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中提及的一些应收款项,在确认资产损失时应增加相关证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