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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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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财会〔2010〕11号)规定,工程项目,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工程。工程项目从有意向到通过立项审批,在立项前期会发生相关的调研、咨询等费用。本文对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因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要求不同,存在顺利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和未通过立项审批的两种可能。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应予资本化。对立项前期不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待项目获得批复后,再转入项目费用予以资本化。
一、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直接予以资本化,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项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批立项,将“在建工程”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二、立项前期不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企业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具备可抵扣增值税条件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如果当年通过立项目审批,将对应的“管理费用”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跨年通过审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并分析判断前期差错的重要性而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1)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即将对应的“管理费用”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进行追溯更正。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调整“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因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要求不同,存在顺利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和未通过立项审批的两种可能。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应予资本化。对立项前期不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待项目获得批复后,再转入项目费用予以资本化。
一、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直接予以资本化,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项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批立项,将“在建工程”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二、立项前期不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企业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具备可抵扣增值税条件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如果当年通过立项目审批,将对应的“管理费用”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跨年通过审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并分析判断前期差错的重要性而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1)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即将对应的“管理费用”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进行追溯更正。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调整“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