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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税负会否下降(2)
时间: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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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山东省地税局稽查局专家潘洪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从本质上看,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融资,如果13号文停止执行,意味着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要征收增值税,虽然出租方可以取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实现了差额纳税,但对承租方来说,本意不是销售,却多了一道销项增值税,是不是也增加了税负?因此,13号文停止执行还须综合考虑。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即便废除13号文,也存在有些机构,比如医院等,售后回租不能开票的问题。
方案二:实用性更强但税率偏高
方案二是,“13号文”依旧有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票,仅对利息差额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称,方案二就是回到8月1日“营改增”全国范围试点以前差额纳税的状态,但是税率17%仍然比原先增加了三倍多。
武礼斌称,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适用性更强,能更好地解决在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进项税额较低所带来的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税负增加问题。但与原来营业税体系下5%的税率相比,“营改增”后17%的增值税税率仍然使得融资公司的税负不可避免地出现上升。
那么,保留17%的税率是否会依然对融资租赁行业不公呢?
潘洪新认为,谈不上不公平,因为这是流转税,是可以转嫁的,只要融资租赁的市场在,无非就是提高租赁价格而已,对于特定的、急需融资的用户来说,是没有定价权的,只能接受。市场经济的大潮会抚平所有所谓“税负不公平”造成的“创伤”(主要指流转税)。作为一个过渡办法,这个方案有一定的可行性。行业的发展不可能完全依赖于税制对自己的优待。
张广通认为,对租赁有形动产本金不征增值税相当于对增值额征税,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但租赁毕竟属于服务业,不应加大其税负,可考虑适当下调税率,与其他需要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税率相同。另外,租赁有形动产的本金不征增值税这种说法表述也不科学,应回归增值税计算公式的本位,即用租赁总额的销项税减去本金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由于不考虑本金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然而然地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负担,但是,由于没有如实反映融资租赁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断裂,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
专家:售后回租应单独设立合适税率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不少人称,“营改增”之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或许会阻碍该行业的发展,但是不能就此就去抹杀“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是有益的这一积极作用。所以,政策应该有所调整,应对融资租赁行业有所倾斜,应跟踪了解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在税收制定的设计层面上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