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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的终结,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法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项目有32条之多,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企业季度盈利或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获利,需要换算成全年的税率(小于等于3万元为18%,小于等于10万元且大于3万元为27%,大于10万元为33%)计算应纳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为盈利额乘相应的税率,不需要换算成全年的利润和税率。现在两法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照顾税率为15%、20%(高新技术企业或微利企业)。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计税工资的变化
两法合并后计税工资取消,形成内外资统一的工资核算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在旧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三)广告费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实施之前的计算基数为两个,现在变为一个,即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时,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由原来的2%变为8%;制药业为25%;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具体规定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其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