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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3)

时间:2014-07-09  点击: 来源:网络

  (五)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缩短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条例》的实施,缩短了汽车、地铁、轻轨等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达到及早收回固定资产并减少当期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及电子行业资产更新换代,推动该行业快速向前发展。

  (六)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向可持续发展方面倾斜

  《企业所得税法》对以下方面减免税优惠作出了规定: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的预提企业所得税所得,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继续放宽审批权限。4.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加计扣除。5.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减免。

  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对内资企业将产业结构向农业、民族自治地区、节能减排、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调整将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七)案例分析

  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例1: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 000万元,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 800万元,购买国库券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 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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