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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读(3)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实收资本 100
贷:营业外支出 100
子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 100
贷:实收资本 100
(二)上述规定产生的问题及恰当处理
第一,产生的问题。母公司将自己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子公司,怎么会减少自己的实收资本呢?实收资本的变动,往往与股东的投资或撤资有关,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涉及母公司的股东,不应冲减母公司的实收资本。
第二,恰当的处理。根据《109号文》的规定,子公司不确认损益,按接收投资,这样将其得到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比较合适。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在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的情况下,减少母公司的资本公积比较合适。母公司不应冲减实收资本,如果减少实收资本,必须经母公司股东同意才可,因此,应该冲减的是母公司的资本公积。
四种情形之三———子公司划转母公司无对价
(一)具体规定
《40号公告》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如果子公司B将其持有的计税基础100万的大楼划转给其母公司A,按照上述规定,子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是():
借:实收资本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母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子公司 100
如果对该子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是120万元,则应调减到20万元。
(二)母公司按接收投资处理
如果母公司按接收投资处理,又涉及到母公司的股东,且母子之间交叉持股,则按母公司收回投资处理,无论是对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比较恰当。
四种情形之四———兄弟公司之间无偿划转
(一)具体规定
《40号公告》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恰当的账务处理方式
假定A公司是母公司,下面两个全资控股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在A公司的主导下,B公司将其持有的价值100万的大楼划转给C公司,没有任何对价。划出方B公司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不应减少实收资本,应冲减资本公积。账务处理是(单位:万元):
借:资本公积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C公司按照接受投资处理,计入实收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因为如果用实收资本,涉及到母公司A公司,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比较合适,所以建议的账务处理是(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贷:资本公积 100
如何确定12个月的起点?
《109号文》第三条规定:“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那么,要如何确定12个月的起点?
《40号公告》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对纳税人而言,12个月是个限制,结束的越早越好,划转的协议或批复生效后,应尽快进行会计处理。
如何确定划转后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