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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由于事务所设立门槛较高,在事务所设立或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的情况。文章分析了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法律特征等情况,提出了其可能承担的各种法律风险,并对事务所的设立、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有典型的智合、人合和资合的特征。为此,《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对事务所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需要较高条件。由于设立门槛高,目前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些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质的人员,或者具备条件但又不便直接申报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在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在事务所设立或经营过程中招募挂名合伙人或股东的情况。笔者近几年接触此类事务所较多,感触颇深,在此谈谈浅识,希望引起关注,杜绝此类行为。
一、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的相关问题
(一)挂名合伙人或股东的概念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合伙事务所的发起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为事务所的股东。与此相对应,事务所挂名合伙人(或称借名合伙人、名义合伙人)和挂名股东(或称借名股东、名义股东)是指基于与他人的约定(一般是合伙人或股东,也可能为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或股东以外的人),在事务所工商登记和记载材料中的合伙人或股东,虽然具备法律所规定取得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全部或部分由他人投入并由他人享受权利,从而缺乏出资实质要件的名义合伙人或名义股东。而与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相对应的是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人通常称为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实际上是借用挂名合伙人或股东的名义出资。
(二)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1.事务所设立过程中被借名而挂名的合伙人或股东。根据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一般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身份特殊,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事务所。如个别国家公务人员为了规避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事务所。二是出资人根本不具备《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但却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或雄厚的资金,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事务所。以上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为事务所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三是实际出资人希望一人控制事务所,但为满足《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五名股东或两名合伙人的规定,而借用他人资格设立事务所,从而达到一人控制事务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