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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6)
时间: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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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四、几点建议
近几年由于放开事务所的审批,对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除在执业年限有明确规定外,在年龄、执业经历、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要求。致使资格审查部门明知一些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申请人年龄过大、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等原因而不可能在事务所从事执业工作,或因职业道德低下、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而受到过行业自律性惩戒,却苦于财政部门文件中没有此类限制性条款而予以审核通过。为保证事务所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指南》规范运作,我们建议,财政部门应提高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审查管理办法及检查措施等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大对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的审查,坚决打击以杜绝虚假申报股东或合伙人资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