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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3)

时间:2010-01-27  点击: 来源:未知

  •我公司发生的非居民的问题想咨询,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为我司进行了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
  答:维护是一种服务,具体维护行为发生在哪里?  根据目前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维护行为发生在境外,则我国没有征税权。

  •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关于国外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等征税情况的问题。
  问题内容: 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 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 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我查过税法跟实施条例,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对于非居民提供 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  核定的情况下应税所得率可以参考以前的文件,一般不低于10%。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 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答:税务证明的申请、开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根据汇发「2008」64号以及国税发「2008」12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准。

  •如何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还是香港居民企业?如被认定为双重居民纳税人,则按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到期应支付的美元借款利息的所得税问题?
   答:首先,应按照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不是属于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如果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税 法认定为香港居民企业,同时也被内地税法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则应按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一方 的税收居民。对于问题后半部分,因不清楚你公司及你公司支付美元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  难以作出具体回答。

  •1\ 非居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 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 工协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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