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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6)

时间:2010-01-27  点击: 来源:未知

  答: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所得为依据,企业会计核算时应以非居民企业出具的合法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答: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请问纳税人在所 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 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请问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答: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中提到,特许使用费所得需要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特许使用费是如何定义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海关总署的第148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软件产品属于该范畴。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税率是10%,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际管理中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第二款规定,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际当中应 把握以下原则:1.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2.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具体请参见财税[2009]69号文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
 •承包工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同时间短,没有财务核处,按核定征收,综合征管软件中是否可以按零散税收登记?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时间不足一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分配到BVI等避税港的投资者的利润应按10%,还是按20%,或其他税率如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
  答: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应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所得税。目前,按国内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与BVI间没有税收协定。

  • 咨询一个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1)现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附带应用软件),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有合同,外商保留软件所有权,中方只有使用权),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中方为美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美方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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