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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2)
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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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18、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附件1规定应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送达纳税人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批类减免税的管理
(一)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1、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3、执行到期的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
4、执行到期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5、执行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
6、执行到期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7、执行到期的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8、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附件1规定应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过渡优惠政策及执行到期的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如果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应持原税务机关审批决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继续执行。
(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减免税决定,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依法不予减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