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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4)
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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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应于每年6月20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十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