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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经济性主要关注的是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成本节约的水平和程度及资源使用的合理性。
本准则所称经济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经济性审计是管理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经济性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中资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是否节约及合理,协助管理层改善管理,节约资源,增加组织价值。
第五条 经济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特定业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信息、技术及时间等资源,掌握经营活动经济性的评价标准,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并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性,以识别在资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性审计时应当避免影响客观性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经济性与效果性、效率性有密切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管理审计报告;也可以只对经济性进行审查评价。如果只进行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关注与其它两种审计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并出具专项经济性审计报告。
第三章 经济性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经济性审计审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节约;
(二)人力资源的取得及配置是否恰当;
(三)物资财产的取得及消耗是否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