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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2)
(四)资源取得和配置在时间消耗上的适当性;
(五)资源取得的机会成本;
(六)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七)组织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控制系统,以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项目的经济性;
(八)管理层提供的有关经济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选择经济性审计方法时应当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除了运用常规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标杆法等。
(一)数量分析法。数量分析法是对经营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方法。数量分析法包括线性规划法、网络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经济批量分析法等。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审计证据、完成审计目标的方法。
(三)标杆法。标杆法是内部审计人员对经营活动状况进行实际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关注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及时将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资源的损失、浪费等情况报告适当管理层,以便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章 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确定组织管理层已建立标准的适当性。如果此标准是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评价中就应使用这些标准。如果标准不适当,应该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及目标,选择定性或定量的经济性评价标准,或将二者适当结合。
(一)定量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计划、预算、定额、目标值、评价标准值等。
(二)定性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的规章制度;职业组织推荐的最佳实务等。
第十六条 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应具备适当性、先进性和动态性。评价标准可以是组织内部的,也可以是组织外部的;可以是本年度的,也可以是以前年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