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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3)
时间: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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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第五章 经济性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经济性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进行专门的经济性审计,应当出具专项经济性审计报告;
(二)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两项或三项审计内容相结合出具管理审计报告;
(三)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涉及经济性审查和评价,可以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经济性审计报告。经济性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开展经济性审计的立项依据;
(三)开展经济性审计的目的;
(四)经营活动经济性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意见或结论;
(五)经济性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在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中的损失、浪费等事实,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及产生的影响;
(六)对进一步优化组织资源管理、节约资源使用所提出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将经济性审计报告提交给组织适当管理层,并在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持续追踪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以促进组织经营活动投入资源的节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