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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3)

时间:2010-04-13  点击: 来源:未知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另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税,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部门确定。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同时,中国税法还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比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9. 土地增值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10. 耕地占用税中国税法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另外,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税法同时规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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