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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6)
时间: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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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