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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4)

时间:2010-04-13  点击: 来源:未知

  1.11. 契税中国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也可以免税。这里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法同时规定,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1.12. 车辆购置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辆购置税并没有特殊的免税政策,但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 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或者发生其他业务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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