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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3)
时间:20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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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赠送1000元的购物优惠券,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因此,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290.6+58.12=348.72(元)
3、方案三:赠送价20%的商品
与方案二同理,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下: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赠送1000元的商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290.6+58.12=348.72(元)
4、方案四:退还20%的现金
应缴纳增值税为: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如果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中,仅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大小,企业采取方案一“打折销售”时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
(三)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的筹划
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部分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区外企业可以从试点地区的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由于试点地区固定资产能得到抵扣进项税优惠,利用区内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筹划。
另外,区外的总机构可以先在可抵扣的区内分支机构购买固定资产,然后在区内使用并进行生产,同时将区外的产品转移到区内销售,增加区内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税额,利用总分机构分属不同区域进行筹划,以达到多抵扣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过程中的筹划
从理论上讲,企业可采用负债筹资,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一项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因而采用负债融资,便可获得更多利益收益和节税收益。实际上,央行自去年以来,先后5次加息,16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自身特点,仅有的发行额度也很难完成。如何优化融资方式呢?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税收筹划进行内源融资。
1、负债利息的筹划
按现行税法中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中小企业为避免借款费用过多地计入资产入账价值,一方面应尽力缩短购建固定资产的购建期,尽快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另一方面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最终达到节税融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