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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3)

时间:2011-10-21  点击: 来源:未知

  假定张先生在量贩式KTV消费10000元,按照规定可以在三种奖励方式中选择其一:获得会员卡,享受八折优惠;获得2000元消费券;获得价值2000的奖品。

  方式一:应纳营业税=10000×(1-20%)×20%=1600(元)

  方式二:应纳营业税=10000×20%+2000×20%=2400(元)

  方式三:应纳营业税=10000×20%+2000×20%=2400(元)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

  可见,发放会员卡,使客户直接享受折扣优惠,在促销的同时减轻了企业税负,而且可以吸引客户多次消费,是比较理想的促销方式。

  二、娱乐业营业税筹划的涉税风险分析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娱乐业由于行业特殊性,往往被当地税务机关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有关娱乐业兼营和关联业务定价的筹划,税务部门和税务筹划专家的观点存在分歧,成为筹划和操作的难点,涉及的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一)娱乐业被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娱乐业计算缴纳营业税,确认营业额是关键,一旦申报的营业额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税法规定等不相符,被税务机关认定营业额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营业额,就会人为增加企业税负。

  首先,确认营业额应注意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台销售行为,娱乐公司在娱乐场所向顾客提供的烟酒、饮料、茶水、鲜花等,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别核算,都应当并人娱乐业的营业额征税。若从节税角度考虑,将商品零售业务或餐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前提是超市或餐厅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可以是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其次,关联业务定价筹划应适度。娱乐企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由于适用税率或税种不同,利用关联业务定价筹划可以减轻税负,但是筹划操作不能过度。例如,在量贩式KTV经营中如果过分提高商品销售收入或者餐饮价格,减少娱乐业收入,就会造成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营业税。

  (二)兼营项目仍按娱乐业税率征税由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较高,将娱乐业收入中的商品销售额和餐饮费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是常见的税务筹划思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娱乐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仍属于娱乐业的征税范围,如果将量贩式KTV分设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歌厅和自助餐厅,分别开具发票,按照税法规定,自助餐的消费额可以按照饮食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然而,KTV和餐饮业确实存在不可分割的消费关系,对于那些存在明显避税嫌疑的操作,一旦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应税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可能将独立核算的餐饮收入按照娱乐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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