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注销的流程

来源:京审 作者: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 时间:2010-06-10 11:07

一、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程序
1、申请。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报送资料:
(1)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3)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购领手折、未使用发票
(5)其他有关资料
3、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下涉税情况进行审核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核实情况及审批意见,符合注销条件的,填写《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
(1)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缴纳情况;
(2)发票的购领、使用、缴销情况;
(3)其他各种涉税情况。


 

北京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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