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

来源:京审 作者: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 时间:2010-06-10 11:15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相关资料到原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2、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不含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采取裂变或分裂方式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转制企业,以及在原有企业基础上已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实施整体转制的企业,必须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前,注销原企业的税务登记。
其中,第(1)、(2)类纳税人应先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注销文件;
3、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空白发票;
4、防伪税控企业需交还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5、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6、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其中,第(1)、(3)项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报送。

三、办理程序:
1、在综合服务窗口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将所有尚未核销的发票进行核销;
2、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3、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4、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5、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6、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税务人员在30天内进行注销清理检查;
7、检查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北京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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