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注销_北京内资企业注销
一、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