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流程(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8-02 16:10

  律师提示: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律师提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

  ■ 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律师提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仍有剩余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北京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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