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表处注销的顺序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石立容 点击:
次 时间:2010-09-26 14:27
准备工作
确定代表处注销截止日(以月末为宜),由派出机构出具决定终止文件,代表处出具申请注销文件。终止代表处有关(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通知FESCO、中智、四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结清(或转移)职工工资并停止(或转移)缴纳社会保险,清理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处理现有非货币类财产,整理包括最近三年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和纳税申报文件在内的注销资料。
第一步 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地税登记,再注销国税登记。
第二步 注销海关备案。
第三步 注(撤)销银行账户。若有多个账户,则应全部办理。
第四步 提供税务、海关和银行证明,注销工商登记;同时注销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取得工商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步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步 注销统计登记(若有)。
第八步 注销公安局出入境《备案登记簿》,交回代表处印章,注销登记工作全部结束。
咨询热线:010-82672400 13601121712
地址: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7E
手机阅读本文:北京代表处注销的顺序
- 上一篇:代表处注销需要准备的资料
- 下一篇:北京代表处注销需要什么资料